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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杨坚主要的历史贡献有哪些?

作者:未知点击量:196  来源:历史知识网

历史反光镜

隋朝是一个很让人惋惜的王朝。它辉煌开场,像是一出好戏的前奏,让人禁不住生出许多期待。然而,却早早地谢幕,惨淡地收场。但是,一个短命的它却完成了承前后的历史使命,为盛唐的出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它的开国皇帝隋文帝杨坚,建国后通过一系列于民有益的措施,使北方民族大融合,南方经济发展,而隋朝也获得了“国计之富者莫如隋”的赞誉。

杨坚的父亲杨忠是北周政权的开国元勋,是西魏十二大将军之一,战功赫赫,官至柱国,封随国公。杨坚14岁就开始了仕途生涯,杨忠死后,杨坚袭父爵。后来娶大将军独孤信之女为妻。女儿为周宣帝的皇后。不但是关陇集团上层强有力的军事统帅,还是皇亲国戚,享有很高的政治地位。

周宣帝病死后,年幼的静帝即位,杨坚勾结近臣作伪诏,以“入宫辅政”为由,取得了辅政大臣之职,总揽朝政及军政,号称“假黄钺左大丞相”,都督内外军事。他安插亲信,部署力量,积极做好称帝的准备。在果断地铲除了北周宗室中最有实力的“五王”之后,又镇压了尉迟迥司马消难等人的兵变。公元581年,杨坚迫使北周静帝禅位。杨坚三让而受天命,自相府常服入宫,备礼即皇帝位于临光殿,定国号为大隋,改元开皇,宣布大赦天下。据说,杨坚登基当天,长安城出现了八百年一次的祥瑞天象——庆云。

隋朝建立后,隋文帝杨坚一统天下,结束了自东汉末年到隋统一前近400年的分裂割据状态,实现了自秦汉以来的又一次统一。鉴于南北朝晚期突厥的强大军事力量不时侵扰北周、北齐。故隋立国后,隋文帝便派将兵攻。他采用长孙晟的“远交而近攻,离强而合弱”的战略,用和亲拉拢、分化突厥,使突厥耗于内战,从而各个击破。公元599年突厥内讧,突利可汗奔隋,以突利为民可汗,筑大利城居之。公元602年隋军大破突厥,夺回了河套地区,把边界扩展到阴山以北。杨坚开创的“甲兵强盛”、“风行万里”的大隋王朝,致使“金陵失险”、“单于款塞”。隋朝的军队歼灭或重创了吐谷浑、契丹、高丽,取得空前辉煌的胜利。

隋朝建立初期,是一个百废待兴的局面。隋文帝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确立三省六部制

杨坚废除不合时宜的北周六官(天、地、春、秋、冬、夏)制,北周的官僚体制基本上是效仿原来西周时期的《周官》即《周礼》的形式,很原始、极混乱。六官制,称谓复杂,职掌不明,办事效率低下。杨坚恢复了汉魏时期的体制,基本上确立了三省六部制。杨坚在中央设立三师、三公、五省。三师、三公只是一种荣誉虚衔。掌握政权的是五省,即内侍省、秘书省、门下省、内史省和尚书省。内侍省、秘书省在国家政务中不起重要作用。内侍省是宫廷的宦官机构,管理宫中事务。秘书省掌管书籍历法,事务较少。起作用的是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这三省,它们都是最高政务机构。以尚书令、纳言、内史令为长官,行使宰相职能,辅助皇帝处理全国事务。内史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这就是后来被唐朝继承的三省制。

尚书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下设吏部、礼部、兵部、民部、刑部、工部六部。每部设尚书为长官,总管本部政务。具体办事机构就是这六部: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和调动;民部,掌管全国的土地、户籍以及赋税、财政收支;礼部,掌管祭祀、礼仪和对外交往;兵部,掌管全国武官的选拔和兵籍、军械等;刑部,掌管全国的刑律、断狱;工部,掌管各种工程、工匠、水利、交通等。开始的时候,六部叫做六曹,即六个办事机构。六部的设置成为后代封建国家中央政权的固定制度。三省六部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加强了中央集权。

内史省和门下省是机要之司,内史省负责起草并宣行皇帝的制诏;门下省负责审查内史省起草的制诏和尚书省拟制的奏抄;尚书令下有尚书左、右仆射各一,左仆射判吏、礼、兵三部事,右仆射判度支、都官、工部三部事。尚书令与左、右仆射及六部尚书合称“八座”。开皇三年(583年),改度支为民部;都官为刑部。

另设御、都水二台,负责监察和水利。这样不仅加强了中央集权,而且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体制的新阶段,对唐及以后历代王朝影响都十分巨大。隋文帝建立的这一整套规模庞大、组织完备的官僚机构,表明封建制度已发展到成熟阶段。自隋定制,一直沿袭到清朝。

简化地方官制

隋初,隋文帝杨坚在确立了三省六部制的中央机构后,又对地方机构进行了改革。南北朝以来,由于郡县设置过滥,形成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局面。公元590年隋文帝杨坚诏府兵入州县户籍,兵农合一始此,并且对于地方机构也进行了改革。他采纳度支尚书杨尚希提出的“存要去闲、并大去小”的建议,将原来比较混乱的地方官制从州、郡、县精简为州、县两级,撤销境内500多郡。同时,裁汰了大量的冗官,将一些郡县合并。大大节省了政府的开支,提高了行政效率,也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力,控制地方,杨坚下令,九品以上的官员一律由中央任免。官吏的任用权一概由吏部掌握,禁止地方官就地录用僚佐。而且每年都要由吏部进行考核,以决定奖惩、升降。后来,又实行三年任期制。

兴科举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朝。隋朝统一全国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加强了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

隋文帝杨坚初创科举制。他命令各州每年推选三个文章华美、有才能的人,到中央受官。后来,他又下令,京官五品以上、地方官部管刺史都要由有德有才的举人担当。这种选拔政府官员的制度,使各个阶层有才华的人都有机会为政府效力。杨坚开创建立的科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留存长达1300多年,直到清朝末期才被废除,当时的美英等国啧啧称奇并借鉴了这种选拔制度作为政府文员的聘用方法。

修订《开皇律》

北周的法律既残酷又混乱,“内外恐怖,人不自安”。在杨坚掌握北周政权时就曾经进行过改革,亲手删定《刑书要制》,但不太彻底。隋朝建立后,开皇元年隋文帝下令命郑译杨素等人参考魏晋旧律,制定《开皇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修改新律,删除苛酷条文。《开皇律》将原来的宫刑(破坏生殖器)、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下头悬挂在旗杆上示众)等残酷刑罚予以废除,还规定一概不用灭族刑。减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罪千余条,保留了律令五百条。刑罚分为死、流、徒、杖、笞五种。基本上完成了自汉文帝刑制改革以来的刑罚制度改革历程,这就是封建五刑制。《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拔、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绞、斩、枭、磔,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死刑复奏制度是从开皇十五年形成定制的,隋文帝规定凡判处死刑的案件,须经“三奏”才能处决死刑。隋文帝还下诏:“天下死罪,诸州不得便决,皆令大理覆治。”《开皇律》对后世律法影响深远,而且隋文帝杨坚修订的法律唐朝都基本上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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