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制,西晋颁布的土地、赋税制度。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一种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对官僚士族的特权加以限制,而在于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
晋武帝即位后,常年的征战,造成国库空虚,经济衰退。太康元年,司马炎在平吴之后,颁布占田课田制,并且对既存律令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去其繁苛,存其清约。终使牛马遍野,余粮委田,国泰民安。
太康元年(从元280年)司马炎在平吴之后,颁布占田课田制。占田课田制是从曹魏的屯田制演化而来的。曹魏的屯田,有用士兵的兵屯,有用屯田客的民屯。屯田客除交屯田租外,不负担其他课役。军士或士家既要作战,在分休时又得屯田。初期屯田,解决了流民与荒地的问题,安定了社会,缓和了阶级矛盾,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租役繁重,屯由客时有逃亡,为了援稻屯田客的反抗逃亡,整齐划二编户和屯民的赋役负担,因而用“以均政役”的名义,罢去农官,将其管地一律改为州县,制定出共同的租调交纳数量,从而屯田也转变发展为占田课田了。魏末咸熙元年(公元264年),司马昭掌握大权时,“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典农即指典表中郎将,典农校尉,他们都改为太守,都尉即典农都尉,都改为县令或县长,不言而喻,他们治下的典农部民。屯田客等也就成了属于州县的编户了。这一变革,不是一次完成。泰始二年(公元266年),又下令:“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经过这样的改变,直到平吴全国统一后,才颁布占田课田和户调式的。所以,屯田制转变为占田课田制,是在缓和当时阶级矛盾,整齐赋役征收办法的要求下,不得木改弦更张的措施。
其次,西晋实行占田课田制,还由于存在许多荒地和逃亡隐匿的人口。经过屯田,农业虽然取得恢复和发展的较好成果,但荒地与浮逃人口的问题,依然存在。如要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安定社会,巩固政权,就必须进一步解决荒地和隐逃户的问题,把劳动力编制到土地上。如泰始四年(公元268年),司马炎下诏,要郡国守相,巡行属县!“敦喻五教,劝务农功”次年,又“申戒郡国计吏,守相令长,务尽地利,禁游食商贩”(《晋书·武帝纪》)。同年又曾下诏说:“朕惟人食之急,……夙夜警戒,念在于农。虽诏书屡下,敕厉殷勤,犹恐百姓废惰,以捐生植之功。而敕史2000石,百里长吏,未能尽勤,至使地有遗利,而人有余力。”就在汲郡一郡,王宏为太守时,“督劝垦荒5000余顷”(《晋书·王宏传》)羊祜镇襄阳,“垦田800余顷”(《资治通签·晋纪》)可见晋初荒地还不少。劳动力也是晋初一个严重问题,当太康平吴,统一南北之时,全国户数只有245万多户,当两汉1000多万户的四分之一。户数这样少,也是荒地多的一种表现,同时更表明劳动力的游离于土地,因此当时的傅咸说:“今之不农,不可胜计。”西晋统治者为了稳定政权,增加赋税收入,就不得不设法垦荒,争取到更多的劳动人手固着于土地上,使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恢复和发展农业,达到稳定政权的目的。
再次,由于曹魏以来大土地私有制的继续发展,豪势之家占田无限,因而在占田法令中规定按品位高低占田,企图限制一下占田太多的情况,当然,官品越高占田越多,而且超过规定广占田地者很多。占田制想使地主阶级内部对田地的瓜分维持在一定比例上,以缓和其内部矛盾。但实际上收效不大。
太康元年(公元280年)颁布了这一丑制。内容是:一为诸侯的刍藁田:“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15顷,次国10顷,小国7顷。”;二为编户百姓的占田课田,规定为:“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三为官吏的按品占田,规定为:“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赋占田。品第一者占50顷,第二品45顷,第三品40顷,……。”在颁布占田课田制的同时,颁行了户调式这一剥削制度。据同书所载:“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3匹,绵3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男女负担户调的年龄为:男女年16以上至60为正丁;15岁以下至13、60以上至65为次丁;12以下,66以上为老小,不事。”
司马炎在施行占田课田制时,对豪门世族的占田制也进行了规定。即按官品的高低占田并按品级荫有人户和占有佃客。佃客实际上就是附着于贵族官僚的占、田土从事生活劳动的农奴。因此,土地不是佃客的占有物,恰恰相反,佃客却是土地的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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