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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墨家代表人物

作者:未知点击量:856  来源:历史知识网

墨家是中国古代主要哲学派别之一,约产生于战国时期。创始人为墨翟。下面是有春秋战国时期墨家代表人物,欢迎参阅。

代表人物:墨子。 作品:《墨子

墨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创始人为墨翟。尚贤尚同是墨家的基本政治纲领。墨家与儒家并称「显学」。以下是墨家的观念。

伦理观∶提出「兼爱」,主张爱不应有亲疏、上下、贵贱、等级的分别。他认为天下之所以大乱,是由於人不相爱。

政治观∶主张「尚贤」、「尚同」,提倡选任贤才,消除阶级念,使天下大治,主张「非攻」,反对一切侵略战争。

经济观∶反对奢侈的生活,主张节俭,提出「节用」、「节葬」、「非乐」的思想。

宇宙观∶提出「非命」,认为命运不能主宰人的富贵贫贱,强调只要透过后天的努力就可以改变。为了求福避祸,他又主张「尊天」、「事鬼」。

墨家有严密的组织,成员多来自社会下层,相传皆能赴火蹈刀,以自苦励志。其徒属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领袖称「巨(钜)子」。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

墨翟死后,分裂为三派。至战国后期,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数学、光学、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

墨家讲求刻苦、节俭,「兼爱」比「仁爱」更难遵从,又因记载较少,所以日后发展不大。

代表人物:墨子 代表作:《墨子

思想:主张兼爱非攻,希望人们互助互爱,反对侵略战争,支持正义战争。

墨子,姓墨名翟,生卒於约公元前468年至公元前376年,鲁国人,一说宋国人。墨子出身平民,自称「北方之鄙人」,人称「布衣之士」和「贱人」。

他曾为宋国大夫,自诩「上无君上之事,下无耕农之难」,是同情「农与工肆之人」的士人;曾师从史角之后,传其清庙之法;又学於儒者,习孔子之术,称道大禹,明於《诗》、《书》、《春秋》,因不满儒家礼乐烦苛,於是弃周道而用夏政。

宣扬非攻、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天志、明鬼、非命,而以兼爱为核心。其为人「以绳墨自矫,而备世之急」。为宣扬自己的主张,墨子广收生徒,寻常亲从弟子数百人,形成声势浩大的墨家学派。墨子上说「王公大人」,下教「匹夫徒步之士」,几乎「遍从人而说之」。行迹所至,东到齐,西游郑、卫,南至於楚、越。

墨子博学多才,擅长工巧和制作,曾制成「木鸢」,三日三夜飞翔不下。还擅於守城技术,其后学总结其经验为《城守》二十一篇。还在名辩说方面有所成就,成为战国名辩思潮的祖源之一。墨子的事迹,分别见於《荀子》、《韩非子">韩非子》、《庄子》、《吕氏春秋》、《淮南於》等书,其思想则主要保存在墨家后学《墨子》一书中。

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与法律观

墨家认为他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强执弱、众劫寡、富侮贫、贵傲贱的乱世;人民过着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的痛苦生活;原因是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应该代之以一个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理想,他们提倡人与人之间互爱互利的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人与人之间互争互害的别相恶、交相贼。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理想社会。

墨家的法律观也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并服务于他们的社会理想的。他们很重视法、法仪或法度的作用,认为无论从事任何工作,都必须有法,如百工的为方以矩,为圆以规一样,否则便将一事无成。《墨子•经上》说:法,所若(顺)而然也,一切都必须顺法而行。治理天下、国家当然更应该有法。关键在于以什么为法和法什么?墨家的答复是必须以天为法和莫若法天。因为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群书治要》作息),其明久而不衰。意即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既要以天为法,则应以天的欲、恶来确定人们的行为准则。他们借口天对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宣称:天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这就是说,以天为法,就应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法。墨家所说的法是广义的,既包括法律、道德等行为规范,也包括规矩、准绳等度量衡。他们提出以天为法的目的,是想使兼相爱、交相利成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统一的客观标准。

墨家的法天,可以理解为法自然之天,即把他们的兼相爱、交相利说成合乎自然法。但墨家最后却转入神道设教,甚至提出这样的论点: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天子为善,天能赏之;天子为暴,天能罚之。这样就把天说成是可以赏善罚恶的人格神和凌驾于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幻想利用传统宗教迷信的力量来实现他们的理想。因此:兼相爱、交相利也就成了天志,即天的意志,从而披上了宗教外衣。

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

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原则,墨家提出了尚同的主张,要求各级正长直到天子必须壹同天下之义。即用兼相爱、交相利来统一思想。他们认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也就是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人人意见不一,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因此大家互相争夺、互相亏害,天下之乱,若禽兽然。这就需要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和各级正长。然后由天子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自上而下地壹同天下之义,并让人民逐级向上报告善与不善的情况。使爱利天下者,上得则赏之;恶贼天下者,上得且罚之。人民不但要上同乎天子,天子之所是,必亦是之;天子之所非,必亦非之,而且要服从各级正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上有过则规谏之,下有善则傍(访)荐之。这样就能使天下治。

墨家提出这种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目的在于使兼相爱、交相利上升为国策和法律,以便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贯彻。他们要求上下尚同一义,即要求统治者与人民的是非、善恶标准都能一同于兼相爱、交相利。他们认为这在他们理想中的古代社会是完全可行的。但当时的现实社会却并不是这样,当时的王公大人根本不为人民着想,所以,他们虽主张上同乎天子,却没有把君权绝对化。他们拥护爱民的兼君,却反对害民的别君。而且认为君主虽然有权立法,发以为刑政,但必须考察其在实践中能否中国家百姓之利,否则便不可为法。

单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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